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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3-05-05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和《深圳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精神,制定本巡视工作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是教代会闭会期间落实教代会职权和代表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宗旨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督促职能部门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学校和谐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内容:

(一)执行教代会决议、提案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

(四)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五)落实校 (院) 务公开的情况;

(六)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制订和落实

(一)教代会代表巡视采取定期巡视与不定期巡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 学校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年应将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予与落实。通过调研,确定巡视内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教代会代表巡视活动视学校实际情况,每学年度至少安排一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组织不定期教代会代表巡视:

1.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2.有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议和要求;

3.其他确有必要组织不定期教代会代表巡视的情况。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组织

(一)制订巡视方案。校工会(或教代会执委会)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巡视课题,制定相应的巡视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建巡视组。巡视组由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巡视工作的内容进行组建,其负责人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巡视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在5人以上10人以内,根据需要,巡视工作可邀请部分相关专业教师参加。

(三)协调与通知。巡视工作开展前至少提前3天通知被巡视单位。巡视一般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组织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巡视期间,依照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巡视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巡视组不参与具体问题的处理,不干扰被巡视单位正常工作。

(四)被巡视部门应主动配合巡视组的工作,如出现不配合或阻挠现象,将对部门负责领导进行追责。

(五)形成巡视报告。巡视组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对巡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在听取巡视组成员意见建议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巡视工作报告》。

(六)巡视结果处理。校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向学校领导汇报巡视情况,并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及工作建议。

(七)每年的巡视工作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向教职工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大学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6月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