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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25    点击:

深圳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主人翁责任感,推进我校科学发展的具体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宗旨是:为广大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建有效平台;为不断提升深圳大学各项工作的决策质量和管理效益提供广泛的智力支持;为深圳大学实践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凝神聚力。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教代会会议期间,大会筹备会和代表团可以委托上届提案工作委员会或者协商推荐成立提案工作小组(由本届代表组成)履行提案工作职责。教代会闭幕后,由大会选举产生的教代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分工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提案工作。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教代会副主任主管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校工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任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或联系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同步。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 制定有关提案工作的规定,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

   () 组织征集代表提案,负责提案的研究、分析、归纳、整理、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将经过教代会常委会同意的正式立案分送有关职能部门答复或落实;

   () 通过校办、党办、校工会等单位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

() 需要时与提案人沟通情况,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 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 推进提案工作常态化、网络化;

() 对职能部门处理提案的态度、效果需要给予表扬或者批评有建议权。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和立案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的范畴: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规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并转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答复。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七条  提案的提出和征集:教代会的代表们应积极关心学校改革、思考发展大计、认真倾听群众呼声、收集并综合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提案征集工作开始时,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具有建设性的提案。

(一)教代会期间提交的提案:

1. 教代会正式代表在各单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原则,填写提案表,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并需亲自签名。

  2.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在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布置提案工作,提出要求,确定交提案的截止日期。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转提案提交系统处理。

3. 提案表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必须用碳素笔水书写,或者电脑打印机打印,字迹清晰。

4. 提案应包括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等内容)。

  5. 提案案名案由应简短扼要、重点突出、表达准确、说理清楚。

6. 为充分尊重教职员工的提案权,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会同教代会办公室或校工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与提案人沟通,帮助提案人重新填报。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通过提案提交系统提出的提案:

  1. 任何教职员工个人,上网署名正式提出。

2. 提案人可以委托正式代表予以审核、征集两名以上正式代表作为附议人并在网上署名认可。未经代表审核和附议者,仅作为一般性意见建议处理。

3. 一事一案,按网站要求的格式填写。

4. 提案应包括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等内容)。

  5. 提案案名案由应简短扼要、重点突出、表达准确、说理清楚。

6. 凡不符合要求的网上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有权予以删除。


第八条  提案整理和立案: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分类、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大会期间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凡符合以下立案原则者应予立案:

1. 合法性。提案征集程序和提案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家大政方针许可的范围之内。

2. 建设性。提案的精神倾向应该是积极向上的和具有建设性内涵的。

3. 价值性。对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有重大价值,特别是具有重大前瞻性价值的提案。

4. 可能性。提案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可实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一)教代会期间提交的提案:各代表团(组)集中本团(组)提案报大学工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归类、并案、汇总、整理,报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立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通过提案提交系统提出的提案:由提案人审核、报请提案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专人进行归类、并案、汇总、整理,提案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开会研究立案。重大提案报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立案。


第九条  提案立案的范围:

(一)拟立案的提案范围

1. 涉及学校规划、改革、发展全局相关的内容;

2. 涉及教育教学理念、质量、资源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相关的内容;

3. 涉及学科建设、科研资源利用、科研水平提升和科研能力发展相关的内容;

4. 涉及校园规划和建设、校园稳定、美化、卫生、安全、文明等相关的内容;

5. 涉及教学辅助条件、后勤服务和保障、产业经营和管理等相关的内容;

6. 涉及学校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等相关的内容;

  7. 涉及学生生活、学习、深造、就业等相关的内容;

8. 涉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

(二)不拟立案的提案范围。

1. 同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有抵触的提案;

2. 纯属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个人具体问题的提案;

3. 一般性批评意见,缺乏建设性内容且无价值的提案;

4. 不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提案;

5. 其它不宜立案的提案。


第十条  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财经工作教授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对提案的审查;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经教代会常委会(或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常委会(或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答复,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大会常委会(或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 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建议承办单位、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审查、常委会通过的立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二)工会办公室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不定期将提案的处理意见、承办部门承办情况呈报主管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

  (三)经教代会常委会确认或大会认定的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 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做到收取有记录、发送有签收、避免交接责任不清,造成提案的失落。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也可各自解答属于自己那部分的内容;对于一些涉及全校性的综合性提案,由校办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其处理要求与其他提案相同。

   ()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提高处理效率。在接到提案处理表半个月内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四)承办单位要填写《提案落实情况反馈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校工会转交提案人。

   () 承办单位负责人在《提案落实情况反馈表》签署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  提案经校领导批示转送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答复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处理结果通过基层工会送达提案人手中。提案人负责把处理结果转告各附议人,同时收集附议人对提案答复的满意程度。务必将满意程度意见返交校工会办公室,反馈意见栏中空白将视作满意处理。提案是否可以结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视提案人和附议人的满意程度决定是否结案。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通过党办、校办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提案落实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向教代会全体大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视情况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奖。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推诿、拖拉的部门要报教代会常委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批评,限期改进。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常委会批准,经公示后确定。


第十七条  结案存档:提案落实后,进行结案,由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工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对立案结案进行编号归档,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教代会常委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