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深圳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对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或者有用人权限的其他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据本规程提出申诉。
本规程所指教职工,包括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用人权限的学校其他部门的聘用人员。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授课教师、访问教授等人员亦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有效进行处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自愿申请,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五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教师代表九名,纪检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的负责人各一名。
学校工会执行委员会从各二级工会推荐的教师代表(每个二级工会推荐一名)中遴选产生十一名候选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从十一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九名教师代表作为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行使以下权利:
(一)了解申诉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处理的申诉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在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应恪尽职守,负有廉洁义务与保密义务。
第八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职务或由主任委员提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违反廉洁义务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的;
(四)长时间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具有其他不宜再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九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空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进行补选。
第十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事争议申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收人事争议申诉的材料与证据;
(二)指导申诉人补充有关材料;
(三)负责会议安排与记录、文书制作与送达、接待与联络以及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
(四)办理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开的三日前,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委员,并将涉及讨论议题的有关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向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职称或职务评定;
(二)不予奖励或撤销奖励;
(三)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四)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当事人一方有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选代表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五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调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随机抽签确定五名委员(须含法律专家一名)组成调查组具体负责申诉处理工作,并指定其中一名委员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调查组成员时的回避,由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决定;其他委员担任调查组成员时的回避,由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八条 调查组有权要求原处理部门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应至少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申诉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诉案件重大、复杂的,调查组可召集双方当事人质证、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调查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召开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议对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进行研究与表决。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处理决定须经与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的申诉处理决定须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人事争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规定的时间期限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学校假期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深圳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