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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日期:2021-10-25    点击:


职工互助保障

发布时间:2017/10/31 1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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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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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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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深圳市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6-60周岁有缴纳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身体健康,均可参加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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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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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终末期肾病,未经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80%(以单位社保缴交证明中所含员工数为计算基数)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 保费和保障待遇
1.一年期本计划每份保费人民币35元,互助金为人民币10000 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互助金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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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年期本计划每份保费人民币80元,互助金为人民币13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互助金最高为人民币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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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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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参保资金来源
本计划的参保费,按规定可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个渠道筹集。企业出资的,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参保费在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要尽可能减少职工个人交费比例,有条件的可全部由单位出资,让职工得到更大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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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障期限
1.一年期本计划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于收到保费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限一经生效,无论是否享受互助金给付,不再退回保费。
2.三年期本计划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收到保费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限一经生效,无论是否享受互助金给付,不再退回保费。
3.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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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责期包含在保障期限内。
第七条 保障范围
1.各种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首次确诊为癌症且原发灶不明的转移癌:指首次经组织病理学证实为转移性恶性肿瘤而通过全面的检查仍不能确定原发部位的恶性肿瘤。
3.终末期肾病: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3次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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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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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 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第八条 保障责任
1.一年期本计划被保障人在保障计划生效之日起30天后(三年期本计划被保障人在保障计划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七种重大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被保障人或其所在单位工会向深圳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发生本计划第七条所指一种以上的情形,互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情形为限,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发生本计划第七条所指的七种情形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向本会提出书面申领手续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互助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保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续保
1.一年期本计划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3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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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年期本计划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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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已参加计划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计划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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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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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将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七条所指的七种重大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
2.一年期本计划被保障人于保障计划确认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三年期本计划被保障人于保障计划确认书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七条所指的七种重大疾病;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超过60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七条所指的七种重大疾病;
6.医疗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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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以上 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互助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被保障人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指定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按法定继承顺序受领。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申领
1.申领互助金须提供的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互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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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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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障人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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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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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障人同意本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及复印病案的委托书;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印章)。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在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于符合给付条件的,给付互助金。对于不符合给付条件的,由我会出具拒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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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障人因在免责期内确诊患有本计划第七条所指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而造成拒付的,不计保障份数,本会将给予慰问金1000元。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
1.为维护被保障人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深圳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理事会进行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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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计划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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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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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5号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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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hzh@szzg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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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3280690   0755-8233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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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55-82332383   0755-8328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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