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福利补助)规定(暂行)
为体现学校对困难教职工的关怀,并使困难补助工作规范化,经校工会福利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本规定(暂行):
一、补助原则
坚持以解决教职工困难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申请困难补助人员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不含机构编制经费独立单位、企业退休职工)。
三、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申请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凡因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灾及其他预想不到的灾难等),家庭财产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包括股票、定期存折及有价证卷,不包括古玩、字画、邮票、金银手饰等非日常生活用品)。
2.教职工(含退休职工)因病治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以医院的正式发票为准)。
3.其家属(含父母、丈夫、妻子、子女)因病治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在30000元以上(以医院的正式发票为准)。
4.其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工资、奖金、津贴、离退休费等)。家庭人口以同住人口计算:教职工供养的老人,按兄弟姐妹人均承担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职工不可申请困难补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虽在3000元以下,但有房租收入、汽车者。
2.其他不宜申领者。
五、额度
根据教职工的困难情况,个人困难补助额度一般掌握在3000—10000元。
六、审核
1.本人申请。含提出申请困难补助的理由及申请补助金额。
2.各基层工会(离退办)对教职工的困难状况进行核实,根据教职工的困难情况提出意见(签字、盖章)。
3.校工会视申请人数每学期召开一到二次福利委员会会议。由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的困难情况进行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同意补助及补助的金额。当出现分支时,按照委员票数,相对多数人的意见成立。
4. 因突发事件造成困难急需补助的,启动应急措施,可由福利委员会正副主任商定,提出应急补助措施,并由下次会议集体讨论给予确认。
七、领取
对福利委员会决定的补助名单,校工会通知到基层工会,按领取程序办理。如个人有异议,可反映到校工会,根据会议结论给予合理解释。
八、本规定(暂行)的解释权在校福利委员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大学教职工福利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修定)